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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1 13:36      点击:

在近日举办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与碳中和”线上研讨会上,上海青悦、绿行太行、绿满江淮等6家环保组织联合发布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第三方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根据前期制定并公开征集意见修订后的观察指标,共对排污许可证中涉及炼铁炼钢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行业约800家企业展开了观察,并对其中64家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
《报告》指出,当前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执行中还存在如下问题:有组织排放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无组织排放环节多,分布散,总量大,监管难,难追溯核查,比如运输环节运输量大,物料种类多,公转铁和公转水方面进度有限等问题。
有组织排放基础工作不到位,无组织排放运输清洁化不到位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进行全流程控制。
根据调研结果,截至2020年第四季度,在有组织排放方面,*大的问题是排污许可的基础工作不到位。
《报告》显示,在自行监测数据的有效率方面,768家钢铁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的平均有效率仅为27.94%。相当程度上存在未公开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平台信息与排污许可平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因为有些省级自行监测平台不稳定或访问受限(比如山西、吉林),有些企业的数据无法进行统计计算,导致有组织排放方面,社会公众无法更好的判断企业的排污许可落实情况,因此,排污许可与自行监测信息化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应该引起更多重视。”上海青悦刘春蕾表示。
同时,《报告》还显示,以企业数量计的排污许可的达标排放率和超低排放达成率仅为14%和3.5%。如果以许可排放量计算,达成超低排放的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分别为3121.62吨、5931.67吨和5670.37吨,分别占对应总许可排放量0.4%、0.43%和0.48%。
同时,《报告》统计,在执行报告的年报、季报、月报方面,接近37%以上的企业没有发布2019年年报、季报和月报总体发布率仅有59%和35%。存在应发布而未发布,未准确填报执行报告发布要求,各地月报发布要求不统一等问题。
刘春蕾表示,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情况下,大量的钢铁企业存在违反自行监测数据公开与执行报告发布的程序性规定而被处罚的风险。
目前,钢铁企业在无组织排放管理方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一是运输车辆的清洁工作有不到位的情况;二是各项物料覆盖或喷淋除尘不到位;三是生产过程中,存在有烟气逸散。
在清洁运输方面,据现场观察,有企业存在车辆从没有门禁和视频监控的偏门进出躲避监控等情况,同时公转铁和公转水方面进度有限,相当多的钢铁企业没有铁路和水路运输。
只有15家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对外公示
据了解,截至2021年3月17日,共计15家钢铁企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网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全流程或部分流程公示。
“目前各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正在进行中,重点区域大多数钢铁企业改造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已经公示的企业只有15家,总的来说整体进度还有限。”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环保中心主任刘涛指出,目前还存在一些企业没有真正落实限产要求。
《报告》指出,对于上述已公示超低排放企业的观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公示文件要求不明确,企业公示文件不规范等。
“比如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3个公示要求中,是只要满足一个即可公示,还是三个同时满足才可以。”刘春蕾建议,中钢协应改进公示要求,澄清容易引发歧义的公示条件,并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公示文件时,注意其是否达成。
他还表示,在部分企业的公示文件中,没有在超低排放公示中精细化说明包含哪些排污许可证,仅笼统说明集团通过了评估,给公众通过排污许可证判断造成了不便,比如江苏沙钢、永钢集团;部分企业公示文件中没有说明已报所属地市生态环境部门;部分企业公示中,存在有组织排放部分未达标的情况,比如安阳钢铁。部分已公示企业也存在自行监测数据在省级平台公布不全,比如南京钢铁。
重视效果评估,建立可核查回溯的监控体系
“随着各地各种差别化激励政策的正式出台,更多企业改造及公示的积极性提高,但需要高度关注评估监测的质量和激励政策的执行情况,保证严谨性和公平性。”刘涛指出,企业应该在重视超低排放的能力建设的同时注重效果评估,建立可核查、可回溯的监控体系,以便更好的实现可持续的超低排放,接受来自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刘春蕾也建议,钢铁企业应重视排污许可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行监测数据公开率、完整度、有效性,自行监测系统中企业排污口、监测项目名称限值、公开频度等应该与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执行报告应按时公开,并注意超标和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转等异常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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