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颗粒物污染的逐渐改善,臭氧(O3)已成为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的首要污染物。为切实做好我市O3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十四五”规划要求,制定《嘉兴市臭氧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
根据方案要求,实施O3污染防治“3520”行动,即通过三年时间,抓好5大重点任务,实施20项重要举措,建立健全O3污染综合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O3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有效控制O3污染,力争基本消除O3中度污染,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步提升,力争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十四五”目标三年完成,2021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4%,2022年达到86%,2023年达到88%;到2023年,全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
嘉兴市臭氧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
近年来,随着颗粒物污染的逐渐改善,臭氧(O3)已成为影响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的首要污染物。为切实做好我市O3污染防控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十四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O3污染防治“3520”行动,即通过三年时间,抓好5大重点任务,实施20项重要举措,建立健全O3污染综合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O3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有效控制O3污染,力争基本消除O3中度污染,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步提升,力争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十四五”目标三年完成,2021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4%,2022年达到86%,2023年达到88%;到2023年,全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污染管控
1、优化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各地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可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积极建设“清新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牵头,以下均需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涉VOCs排放项目的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家具制造(木质基材、金属基材等)、印刷(吸收性承印材料)、木业项目应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其他工业涂装类项目如未使用燃烧处理技术,则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比例需不小于60%。加强对涉VOCs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严格审批,并按总量管理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VOCs产生量超过10吨项目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根据“能粉不水、能水不油、油必高效”的源头治理管控原则,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和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重点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源头替代项目200个(附表2)。力争到2023年底前,家具制造、印刷(吸收性承印材料)等行业全面采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已使用高效处理设施的除外)。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
3、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含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无组织逸散、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等薄弱环节加强整治力度。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区域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将废气收集后有效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大力推广使用先进高效的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减少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做到“全密闭”、“全加盖”、“全收集”、“全处理”和“全监管”,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石化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开展LDAR工作,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建立统一的LDAR监管平台。其他企业中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开展LDAR工作(附表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推进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
对涉VOCs企业治理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结合行业治理水平,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一行一策”方案制定和涉VOCs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管理。对浓度和形状差异较大的废气进行分类收集,结合实际选择合理高效的末端治理设施(参考附件1),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现有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及上述组合工艺等低效治理设施的企业,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附表4)。对一直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企业强化监管力度。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重点排污单位实行VOCs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落实《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全面巩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果。全面启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浙环函〔2020〕260号)文件要求,19家企业推进以脱硝深度治理为重点的全指标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治理,2022年底6月底前,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2023年底前,全面推进II阶段超低排放改造(附表5)。全面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附表6)。(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持续推进工业锅炉(窑)整治
落实《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全面巩固前期工业炉窑治理成果,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计划开展炉窑治理项目19个(附表6),稳步推进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非电耐火材料焙烧窑污染治理设施和水平转型升级,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等*新发布的标准,实施铸造行业达标改造。全面完成58个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附表7),鼓励民用和1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牵头)
7、持续推进“低散乱污”整治
巩固完善“低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低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照涉气“低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坚决杜绝“低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低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发现一起,整治一起。2022年底前,完成9个涉VOCs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附表8)。持续升级改造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园区废气治理,推进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共享处置中心,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整体治理效率。(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2021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2021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实施老旧车辆淘汰,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2年底前,全市使用比例达到90%。2023年底前,市区城市公交全面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化。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2023年底前,全市累计建成公用充电桩3000个。(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按职能分工)
9、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
基于“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进一步升级完善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遥感(黑烟抓拍)监测、路检路查、入户抽测、年检等,将超标车辆(运输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其中对长期超标不维修或者超标车辆较多的运输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上路检查和入企督促指导,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手段,倒逼其自觉加强车辆维护。推进新注册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OBD)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持续推进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安装OBD并联网。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定期开展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
10、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建立移动源达标减排评价体系,持续做好新增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动态更新,实现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全覆盖。积极推进高能耗、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置换,置换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内燃机车淘汰。2021年6月底前,各县(市)全部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各类施工工地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理制度,未悬挂环保标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入场使用,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消除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11、深化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治理
储油库中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实蒸气压小于76.6千帕的石脑油应采用浮顶罐储存,油品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的,可采用卧式储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的石脑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和油气回收气动阀门的密闭性检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抽查频次,加强企业自备油库检查。组织开展清除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油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船舶尾气治理,探索安装尾气净化设施。加强船用燃料油质量源头管控,加大油品市场质量检查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嘉兴海事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2、加强农业源管控
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促进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减少含VOCs农药的使用。加强秸秆禁烧执法力度,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
13、加强餐饮油烟监管
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与监管,严格落实《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继续深入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以及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实现达标排放,推广使用油烟在线监控。(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4、强化城市废气管控
开展汽修行业整治,大力推进汽修企业使用水性、高固份等低(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推进集中式喷涂中心建设,促进行业钣金喷漆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汽修企业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经VOCs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整顿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2021年1月1日起,新建汽修企业推广使用高流低压喷枪;2022年底前,汽修企业全面推广使用高流低压喷枪,并配置专用油漆储存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强化建筑涂料管控,倡导绿色装修,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中相关标准,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涉及使用涂料、胶粘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全部采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市建设局牵头)
(四)实施夏秋季专项行动
15、强化涉VOCs企业季节性减排
加强VOCs分级管控和绩效评估,推动企业“梯度治理”,以污染源普查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结合VOCs物质活性,优先将排放量大、活性较高的行业企业作为重点VOCs企业,纳入重点治理和臭氧污染天气强化减排名录,开展监测分析和排放评估,建立VOCs排放源谱。根据企业治理工艺、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变化,定期修订涉VOCs行业夏秋季错峰生产方案,4-10月根据实际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实施错峰生产,在臭氧污染易发时段采取错峰排放方式强化减排。进一步完善季节性VOCs强化减排措施正面清单,加强差异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正面引导。鼓励石化化工等VOCs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臭氧高发时期(6-9月)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市生态创建办牵头)
16、开展季节性油品储运销整治
6-9月,开展油品质量监管检查专项行动。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倡导、价格优惠、提供赠品等措施引导车主夜间加油,引导储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减少日间油气排放。(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中石化嘉兴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嘉兴分公司牵头)
(五)提高治理能力水平
17、建立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数据、VOCs走航、光化学组分监测网等数据,通过深化与周边区域合作,强化技术会商,进一步提升臭氧污染预警预报工作水平。探索建立以减少轻度、中度臭氧污染天数为主要目的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体系。结合源解析、污染溯源、环境监测网络等数据,探索制定影响*小效果*佳的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科研投入,加强与高校、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技术合作,邀请专家团队,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加强臭氧控制路径研究,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工作,完成臭氧源解析,深化臭氧污染控制、VOCs及NOx协同控制等对策研究。持续提升监测能力,完善大气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和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完善大气监测网络建设。依托数字化综合协调管理运用、“三大十招”打造大气污染综合立体作战指挥平台,完善动态管理和问题“发现—处置—反馈—评估”闭环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创建办牵头)
19、强化监督执法
加大VOCs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不满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VOCs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VOCs快速检测仪、VOCs红外成像仪等先进设备,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行业企业生产、治污设施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原则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合成革、制鞋、仓储业、木业等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必装;存在恶臭气体排放的企业必装;存在涉气环境信访问题的企业必装。开展涉VOCs应税污染物环境税征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0、加强区域协作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促进环境管理和监测等信息共享,协同落实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增强治理臭氧污染的紧迫感、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市生态创建办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落实好辖区内臭氧污染治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省、市大气资金重点向臭氧污染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环保资金杠杆的撬动作用,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服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强化监督指导
加强监督检查,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并做好行业引领和带头示范。
(四)严格考核督查
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每年4-10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作为预期性目标,统筹纳入年度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市生态创建办对各地臭氧*大8小时90百分位浓度进行日调度,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问题整改进行周提醒,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月通报,对臭氧超标天数下降目标、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目标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
(五)强化宣传培训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臭氧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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