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xx家具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擅自停运催化燃烧装置废气处理设备,市局要求立即改正并罚款,引起了广大企业对废气治理环保工作的关切。其内容全文转发如下:
天津市xx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喷漆及烘干车间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配套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催化燃烧装置处于停运状态,同时阀门未开启,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引入催化燃烧装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天美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00套木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3月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因喷漆房卡扣松动,未及时修理,故在喷漆房门闭合当中会有松动状态;
2. 你单位认为现场风机正常开启;
3. 你单位催化燃烧设备已经做了环评,工作原理为VOCs吸附到一定量后,设备统一对其催化燃烧,不需要一直开启也能够完成吸附;
4. 你单位现场工作产生的VOCs比较少;
5. 你单位投入大量设备用于升级污染防治设施,造成了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已经没有订单;
6. 你单位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年2月25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7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3月9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2月23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七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七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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