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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发布通知禁止新增化工园区,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0-10-07 13:15      点击: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化工产业准入,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加快推进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按照党中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深化推进产业整治提升和转型升级,突出“两高两低”(高科技、高效益,低排放、低风险)产业导向,加快建成高端化、特色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到2020年,重点关停搬迁一批城市建成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及各类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取得突出成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阶段性完成化工园区认定。
到2025年,通过集聚小散企业、消减危重企业、培育示范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化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产业布局
(一)严格化工产业准入。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浙江省实施细则。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高污染项目(详见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7版),严格项目审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限制化肥、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等高污染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限制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淘汰限制类项目。
(二)推进化工企业分类整治。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达标的企业集聚入园,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培育示范企业。消减危重企业。相关地市人民政府按《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进落实2020年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加强区域布局管控。编制实施我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理顺各地产业发展链条,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布局和上下游联动机制。落实国家石化项目布局要求,推动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建设。
三、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
(一)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摸底排查,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清单梳理,形成“一园一档”。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符合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完备性、环境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类管控。经充分评估论证,具备扩容条件的保留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可适当扩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二)推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应制订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优先选择产业关联度高、工艺先进、绿色安全的项目,推动产业强链补链。以特色化工园区为引领,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国内领先的高分子新材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生产基地。加快推进保留区内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2025年底前保留区完成改造。
(三)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健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快完善初期雨水收集、雨污分流、明管明沟等改造,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加快雨水排放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
四、加强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一)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积极推进原料药、炼油、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有机化工等传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从源头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通过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快发展生产体系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危险工艺自动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等生产模式。鼓励化工企业积极推广运用多功能中试装置,以及安全风险低的管式反应器、微反应器。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取水计划管理,优化工艺和循环冷却水利用,推动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提高中水回用率,落实企业取水计划管理,建设节水型企业。积极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利用城市再生水、海水或海水淡化水。贯彻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对标能效“领跑者”企业实施追赶行动,推广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按规定有序、高质量地推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精细化工企业按规范性文件有序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积极排查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通过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等方式,坚决淘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和项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落实自动控制措施和设施,积极推动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切实落实有关防护装备和应急设施、应急物资配备,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标准,严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量,倒逼企业向自动化和标准化过渡。
五、严格化工行业监管
(一)全面推行依证排污。建立健全污染排放许可机制,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加快实现化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覆盖。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科技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无人机、热感仪、便携式光谱仪等。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开展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环境风险地图。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完成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清单。推动化工园区落实“五个一体化”(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社会服务)。严控园区安全风险,2020年底前完成园区安全风险评价,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及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加快形成定位明确、分级负责、实时响应的长江经济带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四)提升危险化学品应急监控能力。大力推进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涵盖生产安全、物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等协同治理系统。不断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精准执法。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成《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根据区域风险,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各设区市制定出台本区域实施方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抓好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关停搬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优化布局等工作,指导督促城市建成区化工重污染企业搬改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规范利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规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化工整治提升。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化工整治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和相关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企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污染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探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污染防治托管。
(三)加强监督问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化工产业整治提升中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化工产业信用体系,将环境失信行为等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开展信用约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化工企业集中地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化工产业整治提升的社会基础。
本方案自2020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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