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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换个角度看ⅤOCs管控热

发布时间:2020-08-29 13:58      点击: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重污染的根本原因找到了吗?
贺克斌院士认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重污染的根本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50%以上”,这一说法让人很是费解。
按理说,特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的计算并不复杂,薛文博等人早在2014年就“基于全国城市PM2.5达标约束的大气环境容量模拟”对我国各地实现PM2.5达标前提下的大气环境容量进行了计算。
之后大气环境治理的力度空前,排放达标的企业要求上超低排放,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关停限产。
几年过去了,重度雾霾时有,中轻度雾霾频现,是我们治理的还不到位吗?
二、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多少
本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原则,我们拜读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的《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公关项目研究总报告》,其中711页的描述如下:
目前,区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单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倍、美国的3-14倍。
测算表明,以PM2.5年均浓度达标(35微克/立方米)为约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大气中一次PM2.5、SO2、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NH3)的常年平均环境容量分别约为80万吨、105万吨、160万吨、110万吨和80万吨。
2018年,‘2+26’城市共排放一次PM2.595万吨、SO274万吨、NOx232万吨、VOCs219万吨、NH3141万吨;除SO2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容量50%以上,部分城市超出80-150%。
综上所述,我们做了一个简单计算,京津冀及周边总污染物的环境容量=80+105+160+110+80=535万吨,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95+274+232+219+141=761万吨,的确是环境容量的1.422倍。
三、对不起,之前算环境容量时忽略了VOCs
我们又详细拜读了薛文博等人的“基于全国城市PM2.5达标约束的大气环境容量模拟”,这才发现,文中计算的主要污染物是SO2、NOx、一次PM2.5及NH3,由于选用模型的缺陷,并没有计入VOCs,该文较为严谨,提到了忽略VOCs,会高估SO2、NOx、一次PM2.5和NH3的环境容量。
如果把京津冀及周边除去VOCs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再做一次计算,排放量=95+274+232+141=542万吨,和刚才计算的环境容量刚好相当。
从《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公关项目研究总报告》描述来看,大气环境容量计算就是一个五元函数求解过程,考虑到这五种污染物对于PM2.5的转化率基本相当,如果将VOCs的值取为0,另外四种污染物大气环境容量的加和也应当是在535万吨左右。如果不考虑VOCs的排放量,当前其他四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计算的环境容量刚好相当。
那么是不是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之前环保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在环境容量的计算及环境政策的制定时,忽略了VOCs对于雾霾的贡献,希望通过仅针对一次PM2.5(仅含不伴热条件下测得的可过滤部分,未含可凝结颗粒物、可溶性盐)、SO2(未含SO3及硫酸盐)、NOx,及NH3(未包含铵盐)四种污染物的超低排放进行管控,让其排放量之和降低到环境容量内来保证雾霾的去除。
治来治去,上述四类污染物的排放量下来了,但雾霾却还在,这才发现是忘了管控VOCs,忙又做了一个五种污染物的环境容量计算方案报出来,并在今年大力强调臭氧浓度过高污染严重需减排VOCs,亡羊补牢,把VOCs治理的欠账补上。”
四、到底走失了几头羊
如是,就怕忽视的还不仅是VOCs。
之前被相关部门定性为“蹭热点”的民间博文中,提到了可凝结颗粒物、可溶性盐、铵盐、酸雾、水汽等等冤魂野鬼,其多多少少对雾霾形成有所贡献。
假定哪天VOCs减排到位了,雾霾还没有消除,不知道大司长大院士还要找出什么借口再来补账。
五、这牢为何破,又该如何补
从技术角度上看,环境容量计算中对于这些污染物的遗漏:
首先是研究人员使用的相关空气质量模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模型模拟中,SOA的质量浓度对于VOCs的排放不够敏感,本研究未把VOCs纳入迭代计算中”,属于技术手段匹配问题。
更深层的是,大气环境学科繁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等方向相对独立发展,各自的概念体系并不完全兼容,PM2.5组份属大气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减排对象污染源的排放组成属环境工程研究工作,污染物检测方法属环境监测研究工作,三者如果不能充分沟通,就会出现燕书郢说的问题。
如PM2.5,大气科学中是指环境温度下,颗粒粒径在2.5微米以下的固液态颗粒物;而到了环境工程,特别是电厂的烟气治理中,是指测试条件下,颗粒粒径在2.5+-1.0微米范围内的颗粒物;另按照现有的检测方法,只能测得固态的颗粒物,不伴热,或者仅伴热到110度以下时,可溶性盐、可凝结颗粒物(其中一半左右是有机物质,大概率是VOCs)皆不能被取样收集,也都没有在烟气的颗粒物浓度上被体现出来。
又如我们的减排重点NOx,包含了NO、NO2、N2O5等多种组分,在烟气检测中,考虑到NO在NOx中占比较高,所以仅测NO,再等当量折成NO2的质量浓度,加权后计做NOx的质量浓度,NO2、N2O5等组分时常被低估。
还有氨逃逸的问题,之前有知名教授依据多家电厂氨逃逸测得数据:SCR出口2.79mg/Nm3,总排口0.75mg/Nm3,就认为超低排放后我国火电厂氨逃逸问题不严重。实际情况是,经过SCR脱硝后,大部分逃逸的氨气会快速与烟气中的SO2,SO3结合成为铵盐(高的可达10多mg/Nm3),而测氨的方法并不能测得铵盐,总排口中测得氨逃逸数值未计入铵盐及二次挥发的氨/铵盐的排放,大大低估了氨逃逸问题的严重性。
此外冷却塔、排水口、灰库、脱硫石膏使用等处的气态污染物排放,基本也都被忽视了。
这些因学科间差异导致的问题较为琐碎,一时又难于说清楚,越是基层实际工作人员越有所体会,各学科的上层专家学者们倒未必能获知。
本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的《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公关项目研究总报告》顾问会上,一些顾问也觉得关于雾霾问题,各领域专家的研究都颇为深入,但是未能有机的融合成一体,复杂的大气环境领域,不缺少专家但鲜见通才。
上述技术问题并非近年雾霾治理失误的根本原因,如管理者能够科学决策,上述问题即使不能避免,但肯定能被更早的发现纠正。
一个好的政策制定者不一定是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但一定要是能兼听各领域声音的杂家。在政策制定之前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其掌握的信息有限,技术手段有限,在这些有限的条件内所作出的治理政策难免存有缺陷,一定要广开言路、实事求是,按照下面这段话去做: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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