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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3 13:47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充分体现了山东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将为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1、《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实施办法》是继《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之后,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又一部党内法规。2016年9月,《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印发,部署对各市开展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这份方案相比,《实施办法》有不少变化,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更加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始终。二是更加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位,强调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同时,规定了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三种督察方式。三是更加聚焦责任落实,在原有对各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的基础上,增加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进行督察,更加注重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更有利于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2、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着眼精准督察,坚持结果导向,《实施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同时,将“回头看”内容整合并入驻区督察,不再单独开展,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例行督察,主要对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开展督察。专项督察,主要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察。驻区督察,主要由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及督察组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开展日常督察。
   《实施办法》还明确,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3、例行督察对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有何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例行督察时,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一次一成立”,组长“一次一授权”,根据督察任务由省委、省政府确定并授权,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4、专项督察与例行督察有什么区别?
   《实施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主要就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与例行督察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点:一是程序更加简化。专项督察期间,不召开见面沟通会、督察动员会等,不专门设立举报电话,根据督察需要减少调阅资料数量,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二是问题更加聚焦。与例行督察设置市级层面、下沉督察不同,专项督察直奔问题,比如,环境空气质量反弹严重、督察整改不力、压煤压焦不到位等,原则上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现场验证,形成督察发现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三是方式更加灵活。例行督察要求正厅级干部担任组长、副厅长干部担任副组长,专项督察仅对组长规格提出要求,同时,专项督察启动报批、督察整改方案等不再明确要求报省委、省政府,仅规定重要工作安排、重要督察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5、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在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除依照“三定”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外,《实施办法》再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二是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三是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是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五是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6、对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开展日常驻区督察有哪些要求?
   根据“三定”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设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至第六办公室,分别驻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市,分片负责对全省16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督察。
   《实施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日常督察工作情况。驻区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建议。
   驻区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驻区督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处理。
   7、督察结果如何运用?
   为进一步强化督察权威,《实施办法》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如何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实施办法》明确,围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反馈、责任追究三个主要环节,进一步固化我省相关经验做法,提出了协调保障、清单化调度、预警督办、问责处理等规定,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9、对督察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针对省生态环境厅设置专职区域督察机构的实际,2019年7月,我省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食宿和用车等规定、严明现场检查规定、严守工作纪律、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严守廉洁纪律等八个方面,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作为党内法规,坚持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排头兵”,进一步对督察组、督察人员作出规范、约束,明确了“红线、底线”,具有很强的纪律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二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三是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四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10、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支持配合督察工作方面有哪些责任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在督察过程中,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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