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疫情给很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继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今天给大家分享关于企业应对疫情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解答,作为环保企业,以下内容可以借鉴参考!
一、疫情防控方面
1. 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是否有法定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贵单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
(1)企业首先应当关注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政策不明晰、清晰的情形下与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2)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职责,例如对确诊或疑似冠状病毒患者做好隔离工作,对可能污染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物品进行严格的消毒;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向当地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汇报。
2. 企业如何做好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
(1)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开会、集体办公、培训等活动;
(2)倡导员工勤洗手、戴口罩、少到人员密集处活动,有条件的可制作防控手册或防控教学小视频;
(3)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向员工说明疫情期间的各项制度和安排,例如复工时间、休假制度等;
(4)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给员工宣讲防疫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防止恶意传播病毒、恶意造谣、心理恐慌等事件的发生。
二、劳动用工方面
1.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 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2月9日)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该段期间为灵活安排用工期间(2月2日-2月9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1)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低工资标准的80%。
4. 劳动者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 从武汉等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现行政策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因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在家自我隔离的14天,属于因紧急情况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6. 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1)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3)对于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7. 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企业,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1)对于用人单位停产停工的劳动者,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8. 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9. 在什么情形下员工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被认定为工伤?
答:(1)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据此,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若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从事抗击疫情的志愿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遭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一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10. 企业可否以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答: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上述处于特殊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未顺延至相应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另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4条的规定,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合同履行方面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答: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所以企业首先应当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劳务人员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证明也可以向公证处等部门寻求帮助,例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已经设立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绿色通道。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据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相对方,并留存快递底单等证明材料。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需要对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承担责任。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能取得客户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如约履行合同,企业也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协商解除不成的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因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
3. 疫情期间的诉讼仲裁事件如何处理?
(1)法院诉讼延期。就北京地区来讲,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企业立案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法院原则上亦同意延期开庭审理。
(2)仲裁案件延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分别发出通知,将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立案事宜要求尽量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
(3)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四、刑事法律风险方面
1. 企业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1)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抗击疫情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若贵单位有部分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行使职权,有缓报、瞒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因为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2.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隔离怎么处理?
答: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隔离和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员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依法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 员工在疫情期间编造和传播谣言,如何处理?
答:员工在疫情期间若有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将谣言信息予以删除,并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其踢出相关微信群,若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向公安举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 企业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吗?
答: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 涉医疗物资企业经营不合格医疗物资,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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